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属于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A.某上市公司与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某外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某国有企业在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D.某国有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CD

【考点】国有土地使用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上面四个选项不适该条规定的可以划拨取得的方式,所以都应当有偿使用。

2.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

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

【答案】ABD

【解析】

A项考查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我国对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土地都是严格管理,对开发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农用地,A项说法错误,应选。

B项考查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都需要符合。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依据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字把其他条件也涵盖了,C项说法正确,不选。

D项商业办公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应当按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政府政策对已经建成的商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允许改作居住用途。D项说法错误,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记载付款人为P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老赵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记载被保证人为乙公司。票据到期后的第二天,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但之前P银行以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为由拒绝了承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请求票据权利
B.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C.丙公司不能向P银行追索
D.丙公司不能向老赵追索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规定,超过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就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

共用题干

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安理会中过半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C
解析:
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
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
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捡到一纸箱,里面装有一把枪支、一摞假币,甲将其拿回家中放于床下,甲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持有假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B.甲盗窃军服后实施诈骗行为,对甲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C.甲盗窃交通工具零部件,造成交通工具毁坏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在乙心脏病发作的时候,故意盗走乙的救心丸,致乙死亡,甲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D
解析:
①甲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持有假币罪,两罪数罪并罚。A 选项错误。②盗窃军服与诈骗罪之间不存在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对甲应按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B 选项错误。③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C、D 选项正确。

共用题干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A:应由王某和张某赔偿
B:应由城管局赔偿,因王某和张某是职务行为
C:应由城管局和王某、张某共同赔偿
D:应由城管局赔偿,因城管局工作人员属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B,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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