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劳动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劳动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赵某于2008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一天,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从确认

B.赵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已建立

C.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无权享受工伤待遇

D.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案】B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解析】

A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故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与公司也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A项错误,B正确。

C选项,既然赵某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赵某即是公司的职工,应当享有工伤待遇,C项错误。

D选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题中赵某于2008年4月2日开始工作,故单位应自2008年5月2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个选项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
A.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检察机关确认被告人有罪但是免予起诉的制度
C.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D.无罪推定是个假定,是可以被推翻的

答案:B
解析: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这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

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
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共同犯罪一般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相同。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拦路抢劫,虽然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与甲教唆的内容有差异,但都是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即便量刑情节没有达成一致,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故A项正确。
B项,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对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自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即可。乙和吴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对自己不知情的吴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故B项正确。
C项,丙基于杀人故意帮助钱某,钱某实施了较轻的故意伤害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所以丙和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丙要为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D项,丁不是孙某盗窃犯意的引起者,其在预备阶段消除了物理的原因力,同时也向孙某表达了自己不支持的意思,也消除了心理的原因力,所以单独成立盗窃罪的中止,不再为孙某后续独自的盗窃结果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 )

A.丙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丙向乙口头承诺,丙愿承担保证责任
C.丙向乙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如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愿代为清偿”
D.丙向乙出具字据,承诺将于借款到账后5日内与乙签订保证合同
答案:B,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A构成保证。《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不构成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C构成保证。选项D中。丙的承诺在乙丙之间达成保证合同的预约,但并不成立保证。故选项D不构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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