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竞争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竟争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答案】AB

【考点】垄断协议

【解析】

AB选项,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可知,A选项符合第(二)项规定,B选项符合第(四)项规定,均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AB项正确。

CD选项,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可知,CD项属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2.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考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

【解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知,ABD项均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不要求其中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故C项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以书面方式申请
B.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C.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D.证人也适用回避制度

答案:B
解析:
考点:回避制度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前3款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 规定并不适用于证人,因此D项错误,答案选B。

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等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

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与员工张三约定:解约后2年内不可以到竞争对手大天公司工作,张三为公司车间普通工人
B.乙公司与副总丁程师李四约定:解约后2年内不可以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李四要求解约后给予补偿,公司人事部门称解约后与李四无合同则也无经济关系了
C.丙公司与办公室秘书王五约定:解约后永远不得泄露所接触的公司保密信息,否则须支付巨额赔偿金
D.丁公司要求刚刚应聘到本公司从事普通岗位工作的赵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并有违约金条款,赵某有权予以拒绝
答案:D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A选项中的甲为普通工人,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乙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但其有权要求解约后的经济补偿,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丙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但是公司要求其永远不得泄露秘密违背了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故C选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D选项中赵某既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则有权予以拒绝,故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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