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ABC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AB项:《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曾某未支付货款8万,超过了规定的五分之一,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B项正确。

CD项:《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知,如汽车销售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则应恢复原状,有权收回汽车,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同时可以要求其支付汽车的使用费,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周某合同纠纷案经历了两审,终审法院为乙市中级法院。如果与周某产生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也是公民的,则A项的说法错误;如果与周某产生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A项的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换言之,抗诉,必然能启动再审程序。故B项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年。

A.20
B.30
C.40
D.50
答案:D
解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7年)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
D.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答案:B
解析: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据此,律所不得出资设立企业,也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总经理,故A项错误。该《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故B项正确。 该《办法》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律所奖励律师不需要律协批准,故C项错误。
该《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故D项“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错误。

下列哪些机关能够改变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江苏省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答案:B,C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BC正确。D项同级人大常委会仅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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