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8)

发布时间:2020-10-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答案】ABCD

【考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解析】A项考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除当事人、鉴定人之外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适用解释》第117条第1款、第118条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可见,当事人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须经法院审查确定。法院审查后,可准许其申请,也可不批准其申请。故A项正确。

B项考查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13岁的蒋勇能正确表达意思,可以作证,法院允许蒋勇出庭作证的做法合法。故B项正确。

C项考查对证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处理。《适用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路芳拒签保证书,法院不允许其出庭作证的做法合法。故C项正确。

D项考查未出庭证人书面证言组织质证的问题。由于路芳拒签保证书,其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法院不会采纳,也就没有必要组织质证。故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询问证人应当遵守的规则,表述正确的有( )。

A.应当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B.一案有多个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
C.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D.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E.只能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只能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以选项E正确。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1)甲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不由民法调整;所以选项A错误。(2)拾得遗失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所以选项B正确。(3)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如好意施惠、恋爱关系等由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丙承诺陪女友去欧洲旅游、丁去福利院做帮工均属好意施惠,属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选项C、D错误。

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上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C:发行人的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信息公开制度。详解:《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承担过错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 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 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 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人众合公司后,众合 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 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 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 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 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 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 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 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 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 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 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 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 。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 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 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 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 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 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 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 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本票适用法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
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 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 提示期限适用香港的法律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 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 地法律

答案:B,C,D
解析:
。本案票据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均发生 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和公司,而 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 外因素。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兌、付款 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 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 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 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 地。票据未载明付教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 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故 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使用中国香 港的法律,而有关背书以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适 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故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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