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CD

【解析】A项考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本题中软件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乙公司享有,A项错误。

B项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因丙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B项错误。

CD项考查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C、D项正确。

2.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A需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A项法院判决书符合第一款的规定,A项应选。

B选项,同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B项应选。

C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C项不应选。

D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构成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还属于意识上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说的作品。D项应选。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选项AB中的被告、第三人都属当事人,因而AB项都选。按照《行诉解释》第109条第3款,C项也应当选。D项涉及的条文是《行诉解释》第109条第1款,对于原审不予立案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撤销此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时不适用发回重审。

下列哪一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给第三人:()
A.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冻结行政强制措施
C.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行政决定
D.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C
解析:
。参见《行政强制法》第50条。

甲、乙、丙三人共有2间厂房、300万元现金以及1艘游艇,现三人决定分割。在协商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自己应当各得一间厂房,剩下的现金和游艇由丙获得。而丙则认为自己应当得到一间厂房及50万元现金,其余由甲、乙二人平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三人的出资额无法确定,应当认定各占1/3份额
B.法院只能在甲、乙提出的方案和丙提出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
C.法院若认为实物难以分割,可以采取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
D.如果采取变价的方式分割房屋,三人均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对集合物的共有应当认定成立单个的物之上,因此甲乙丙三人对房屋、车辆及设备上分别成立按份共有。又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出资额的应当视为等额享有,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采取协议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时应当采取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割。但法院在判决是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时,当事人分割方案仅为参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因甲乙丙三人的共有成立在单个物之上,因此甲乙丙三人对房屋均有优先购买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甲为一家合伙企业,经税务机关发现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税务机 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此期限内,税务局又发现该企业有将其库 存产品及银行存款私分、转移的迹象,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销声匿 迹,不能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甲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应纳税款, 此时,税务机关、
A.可以根据情况酌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B.可以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C.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D.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C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 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由此可见,本题C项是符合题意的,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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