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适用国务院的规定

D.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答案】ACD

【考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由此可知,ACD三项正确。

2.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乡规划的种类?

A.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B.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C.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

【答案】ABC

【考点】城乡规划的制定

【解析】

《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据此规定可知,D项不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主体( )。

A.只能是行政机关
B.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
C.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
D.可以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古代法官在执法时“为民请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法为民”在最深层的本质上并无区别
B.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开始了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規律和执政党规律重新认识的标志
D.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国化进程的一次重大创新

答案:D
解析:
考点: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讲解:A项错误。古代法官在执法时“为民请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法为 民”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B项错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非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开始了。
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规律和执政党规律认识的重大转变的标志,但这不意味着它是重新认识的标志。 D项正确。

(2010年)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 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 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 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 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 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 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 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 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 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 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 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 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故北陵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法合法有效。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并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并结合股东的主观方面加 以综合衡量。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经营所需或者其 他正当事由,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拆借资金,是一种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商业交易和市场经 济的行为,除非这种借款本身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抽逃出资额巨大,或者造 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严重资不抵债,且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等)。本题中,丁 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 抽逃注册资金。
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然一直未归还借 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 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 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 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此种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公司,相 关的责任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明文规定此行为无效,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法》既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 制性规定,也没有要求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 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 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北陵公司以 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 影响抵押权的设立,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东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因不是对外转让,故不需经其他股东 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赠与合同属 于诺成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赠与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在尚欠万 水公司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 的捐赠行为。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 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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