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D

【考点】执行担保

【解析】《民诉解释》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刘某应通过执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故AB错误,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正确。

2.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答案】D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析】《高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高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2款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题干所述“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属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未违反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物证可不予排除。所以,A、B、C项皆错误,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A,B,C,D
解析:
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
B.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C.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为“程序优先于权力”
D. “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是普通法从判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基本原则

答案:A,B,C
解析: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甲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万元,甲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甲死亡。下列可以以甲的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 )

A.一直由甲抚养的继子
B.甲的外甥女
C.甲的舅舅
D.甲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照《行诉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应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A项是符合要求的。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