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2)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答案】BC

【考点】脱逃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

【解析】A选项错误。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甲是在强制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属于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范畴,因此其脱逃行为不构成犯罪。

B选项正确。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行为包括为卖而买的行为。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这种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选项正确。贩卖毒品罪是一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是一个财产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而不是财产权,因此只要出卖人将毒品转移给购买人,即使未收款,也构成既遂。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是赊账的方式,其实质还是买卖行为,卖出毒品的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要求窝藏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甲既然不是罪犯,那乙收留甲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窝藏罪。

2.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D

【解析】A项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问题。本题中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A项错误。

选项B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异议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本题中朱某有权提出异议,但田某已经签约,合同有效。B项正确。

C、D项考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试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


A.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

B.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

C.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

D.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C,D
解析:
《专利法》第 34 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专利法》第 35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 39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 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 年内, 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 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 A 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 6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 B 选项不选。 根据《专利法》第 69 条第 4 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 C 选项当选。 根据《专利法》第 70 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 D 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因分手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乙不服,并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有:( )

A.驳回诉讼请求
B.驳回起诉
C.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
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B、C选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中,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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