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考点】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解析】A选项考查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入户抢劫仅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赵某实施了甲教唆的犯罪,构成抢劫罪,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A项正确。

B选项,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共犯过剩,乙只能在与其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的责任。因此,乙和吴某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

C选项,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本案,对于钱某的伤害,丙提供了物理的原因力,因此其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C错误。

D选项考查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本选项中,丁的帮助行为消除了其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其后孙某盗车的行为是其自身利用其他方法完成的,因此丁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案:A,B,C
解析:
选项 A 说法错误。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47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选项 B 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 C 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是有证明力的。选项 D 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何军与何翔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甲想以贩养吸,要求乙以1000元1克为其联系毒品卖家,乙遂积极奔走,终于成功买到毒品交给甲,甲将50克毒品送给乙。乙将其中的10克交给丙,对丙说这是补品劝其吸食,丙吸后大为高兴,遂给乙1000元以示酬谢。在劝丙之妻丁吸食时,丁发现是毒品而不吸,乙遂提出要举报丙吸毒,丁亦同意吸食,乙见丁长得漂亮,想与其作情人,就未向丁收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
B:就乙与丙的行为而言,乙构成贩卖毒品罪,引诱吸毒罪
C:就乙与丁的行为而言,乙虽不成立贩卖毒品,但也构成犯罪
D:乙成立贩卖毒品罪
答案:C
解析:
A不正确,甲收买毒品后只有赠送乙50克的行为,故甲不成立贩卖毒品罪。B、D不正确,乙虽购买但没有贩卖行为。C正确,根据《刑法》第353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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