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5)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答案】BCD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由该规定可知,甲丙不得申请专利,A项正确,BCD错误。

2.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

B.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

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

【答案】AB

【考点】法的概念,法律解释,权利和人权意识,法的平等价值

【解析】本题以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个案例串联起法学理论四个方面的内容,综合性很强。契约的内容就是对立约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订立之后必须严格履行,这是契约精神本身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权利意识的体现。因此A选项正确。

本题的契约内容不合理,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严格履行将对债务人产生不利的后果,夏洛克明知契约内容不合理仍然要求严格履行,由此可见,在夏洛克看来,法的内容和法的效力是可以分开的,法的命令与道德、正义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B选项正确。

鲍西娅按照日常的的语言,对“一磅肉”进行了解释,即在重量上只能是"一磅",且不能流出一滴血,因为合同约定的偿还物不包括“血”,这是典型的文义解释方式,因此C选项错误。

夏洛克和安东尼的约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违反了人权原则,夏洛克要求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说明订立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正确的有:( )

A.汪某因三个儿子拒绝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而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汪某本月的退休金已经花费完毕,则根据汪某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汪某的三个儿子先予执行支付汪某十年的赡养费用
B.金伦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小吴诉请金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宣判前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工资,法院准许
C.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而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准许
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濒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法院准许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9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本案中汪某急需本月的生活费用,法院裁定直接支付10年的赡养费用,超出了生活急需,并不恰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民诉解释》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有:(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BCD项当选。

赵大、赵二等六位股东各出资20万元于2010年1月设立海洋有限责任公司。赵大是公司董事长,赵二是公司总经理。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15年股东会上,赵大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是: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赵大
B.赵大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赵大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赵大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赵二
答案:C,D
解析: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A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配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故C选项正确。 《公司法》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故D选项正确。

关于法院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阿林诉阿芳离婚诉讼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阿林对此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和好,可不制作调解书
B.甲、乙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甲认为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C.甲公司作为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院调解书中无需承担义务;在调解书送达后,甲公司不予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D.张某和何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送达后张某反悔拒绝签收,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答案:C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 选项中为应当制作调解书。②B 选项错误。调解书经签收即发生效力。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③C 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因此,仅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对调解书享有拒签权。④D 选项错误。调解书须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可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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