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A.专利侵权案件

B.海难救助费用案件

C.共同海损案件

D.遗产继承案件

【答案】A

【考点】管辖制度

【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对于一般案件都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B项错误。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项错误。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D项错误。

2.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解析】A选项考查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的直接强制措施。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或对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属于直接的强制执行,此类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定的少数机关采用,主要是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县级以上政府,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
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实施盗窃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实施盗窃,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B选项表述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是否实施盗窃以及如何盗窃,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实施盗窃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
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问接正犯。C选项表述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盗窃他人财物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选项的表述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

甲为报复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绑架了乙不满5岁的女儿丙,丙的母亲丁向县公安局控告甲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甲的妻子戊向公安局反映甲在案发后突然去某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乙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乙参与此案的审理,则甲有权申请乙回避
D:甲是被告人,乙和丁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
答案:B,C
解析:
甲是被告人,丙是被害人,乙和丁是丙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因此,甲、丙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乙、丁、戊则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角色,据此,AD选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答案:D
解析:
【考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本题中,蓝光公司对于B区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而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撤回起诉,因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即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本题应当选D。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答案:B
解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在本案中,“首付100万元给甲”,对这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对这部分构成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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