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6-19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已经开通,同学们准备的怎么样了?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小伙伴对于报名时间还不是特别清楚,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江西地区司法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一起了解一下!

一、江西省客观题报名时间:6月10-24日

二、江西省主观题报名时间:9月23-27日

三、报名入口:

2021年法考报名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四、报名流程

1、登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服务平台 ;

2、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阅读司法考试公告,“本人确认”,“开始报名”;

3、先选择报名地,再输入证件信息。 考生选择报名地后,将在报名地所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4、阅读报名地公告 ;

5、查看需要准备的报名材料,如果已经准备好,可以进行下一步;

6、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通讯信息、安全信息等并牢记登录密码,点击保存;

7、使用身份证号码及刚才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并上传电子照片;

8、按流程上传标准电子照片,待工作人员确认后交纳考试费后则报名成功。报名凭证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打印;

9、上传电子照片后,户籍在放宽地区,选择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考生则还需要上传户籍照片。

五、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江西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客观题报名时间即将截止,还未报名的同学就要抓紧时间了,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共同犯罪一般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相同。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拦路抢劫,虽然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与甲教唆的内容有差异,但都是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即便量刑情节没有达成一致,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故A项正确。
B项,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对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自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即可。乙和吴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对自己不知情的吴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故B项正确。
C项,丙基于杀人故意帮助钱某,钱某实施了较轻的故意伤害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所以丙和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丙要为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D项,丁不是孙某盗窃犯意的引起者,其在预备阶段消除了物理的原因力,同时也向孙某表达了自己不支持的意思,也消除了心理的原因力,所以单独成立盗窃罪的中止,不再为孙某后续独自的盗窃结果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对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途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只能由当事人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D: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通过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答案:D
解析:
【考点】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途径。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后逃跑的,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B:乙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变卖了该批货物之后逃匿的,乙成立合同诈骗罪
C:丙与李某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但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丙与李某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丁因为逃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逃税500万,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详解:选项A:甲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骗取数额巨大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选项B: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该行为属于民事赖账行为。故,B项错误。选项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对象是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丙与李某已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并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C项正确。选项D:《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必须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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