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专业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司法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1-05-13


有很多今年想要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还不太了解相关的报考条件,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要求,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一些具体内容,不清楚的同学一起来看看吧!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还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今天分享的所有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报考不限专业,想要今年参加报名的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报考规则,最后希望所有准备报考的同学都能提前做好备考工作,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同时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捕。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选项A和C是正确的。 依据前述规定,仲裁协议无效之后,另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之规定,剩余的管辖协议是有效的,所以B选项正确,B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如果“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那么此种异议是无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而不是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女儿45万元
B.李某妻子应当偿还20万元
C.李某侄子应当优先清偿10万元
D.李某女儿应当清偿70万元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