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

发布时间:2021-05-13


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华第一考”,可见其难度,每年通过率之低,涉及复习范围巨大,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浩如烟海,并且每年会出台一些法律,修改一些法律,增加了复习的难度。那么,法考的通过率到底有多少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2021年之前的法考通过率截止2018年上半年我国律师从业人数仅有42万人左右,与此同时,2018年司法部在决定司法改革(从司考时代进入法考时代)时,同年正式发布《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其中第25条:到2022年全国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达到20万名;第31条:2022年全国公证员总数达到1.8万名;第32条:到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达到62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4.2名。2018-2022年仅仅四年,作为从事法律工作人数最多的律师18年也只有42万,而正式律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后同样还需要律所实习一年才能成为正式律师(有律师证)。由此可见每年律师增长最少五万余人。但是2018年之前,律师每年增长人数只有区区三万人左右,这与法考通过率是截然相关的。可以从下表中的律师增长率和法考通过率之间的对比看出。

二、2021年法考通过率预测从法考的通过率和报名人数的逐年趋势可以看出2018-2020年,法考每年通过人数基本固定在11万人左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年增加至少五万名律师,达成2020年62万全国律师从业人数的目标。17年以来,法考通过率升高,每年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人员增多,也增加了每年可能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另一方面,由于疫情原因,考证人数增加,特别是2020年,法考报名人数竟然跃入70万,无疑对法考竞争提升了难度。法考改革以来(2018以来),法考题目难度越来越均衡,题型设置越来越完善,难度其实也有潜在的增加,因为考点越来越广,特别是小法,考察的比较冷门。以2020年法考客观题为例,卷一的中国法制史的题目,只有熟读文言文、史记中的法治记载才能知道答案,并且基本不考以前考过的法制史题目。但是要记住,法考只是一个过线考试!!!过线就好了,并不需要考很高的分数,高分并没有大的用处。法考分数是加权的,并不需要一定要考那么多分,只需要超过同考场百分之五十的人即可。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的相关内容,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相信自己的能力,积极备考,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祝大家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 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 (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 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 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 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 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 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 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 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 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 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 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 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 (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 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 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 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 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 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 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 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 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 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 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 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 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 (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 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 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 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 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 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 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 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 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 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 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 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 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被害人钱某认为判决太轻,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 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 制进行人身检查。
3.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5.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6.被害人直接上诉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直接的上诉权,对一审判决结果 不服的,只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谢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6日,经A县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日,A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4月2日,谢某按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约定义务。2016年7月5日,谢某以发现新证据、原调解协议内容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当如何处理?

A.驳回再审申请

B.告知另行起诉

C.进行再审审查,如调解协议错误,裁定执行回转

D.告知可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80 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

A.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
B.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
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D.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而负担债务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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