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6-17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已经开通,同学们准备的怎么样了?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小伙伴对于报名时间还不是特别清楚,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宁夏地区的报名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24日18时

二、报名入口

2021年法考报名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流程

1、登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服务平台 ;

2、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阅读司法考试公告,“本人确认”,“开始报名”;

3、先选择报名地,再输入证件信息。 考生选择报名地后,将在报名地所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4、阅读报名地公告 ;

5、查看需要准备的报名材料,如果已经准备好,可以进行下一步;

6、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通讯信息、安全信息等并牢记登录密码,点击保存;

7、使用身份证号码及刚才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并上传电子照片;

8、按流程上传标准电子照片,待工作人员确认后交纳考试费后则报名成功。报名凭证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打印;

9、上传电子照片后,户籍在放宽地区,选择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考生则还需要上传户籍照片。

四、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如果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般不用“聘任”字眼,也不称为“经营管理人”,而是用“委托”和“合伙事务执行人”,故A项错误。根据第31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B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而陈东是否享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需要以合伙企业的授权为准,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非针对聘任的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故D项错误。

确属必需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有()。.

A.国家机关用地
B.军事用地
C.公益事业用地
D.交通用地.
E.工业用地
答案:A,B,C,D
解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的用地有:(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
(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
(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下列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的是:()

A: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B:不可抗力
C: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D: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其继承人的
答案:A
解析:
依照《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C、D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A项则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符合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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