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2021年法考辅导用书新增内容-国际私法(一)

发布时间:2021-01-22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共18门学科(按大纲顺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21年这些科目又增加了哪些呢?接下来就由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仅供参考):

域外取证的方式(增加)

对于在国家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其第17条还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模拟题一练】

1.在国内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及国家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B.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不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C.请求书应通过中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考点】域外调查取证

【难度】★★

【答案】A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A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B项错误,不当选。

请求书由请求国相关法院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司法机关,无需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因此,就本题而言,请求书可由国内相关法院直接递交甲国的中央机关,不需要其他机关转交。而且,中国的中央司法机关指司法部,而非外交部。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2021年法考每个科目大纲新增变化的具体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选项无法体现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

A.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庭审理时,由于案件中被毁坏的高档轿车无法当庭出示,当庭播放汽车被毁坏的录像
B.乙作为证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C.丙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其精神上有缺陷,所作的陈述需要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才能够采信
D.丁自愿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
答案:B,C,D
解析:
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是:用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物证不便搬运等才可以使用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困难,才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可见,B、C、D表述均无法体现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符合题意,均为正确答案。其中,B体现的是传闻证据规则,C体现的是补强证据规则,D体现的是自白任意规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
B.迟延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
C.迟到的承诺一般为有效的承诺
D.迟到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
答案:A,B,C
解析: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一般为有效的承诺。因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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