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可以成为职业律师吗?

发布时间:2021-08-14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最近有很多同学在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想要成为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果想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首先要通过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


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 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绑架罪既遂。


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


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术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

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
答案:A,B,C
解析:
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规则比较明确,应当优先适用的是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者模糊不清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之一,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该原则来适用这一条文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由此可知,答案为A、B、C。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有关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认识错误,可主张该预售合同无效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在本题中,陈老伯的确存在认识错误,但认识错误的内容与预售合同的性质、主体、标的物等均不直接相关,不构成重大误解。(2)选项C:本题无迹象表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3)选项D: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在本案中,轨道交通19号线并非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设施,此项内容并不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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