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否如传说中的那么难?

发布时间:2020-02-19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司法考试每年一次,都说司法考试有“天下第一难”的称号。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自己的规范和标准。一直以来,法律行业从业者都给人以光鲜、神圣之感。有很多年过四十人甚至六七十岁的老翁都在司考这条战线上奋斗。这是基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只有取得了相关的认证,才能获得从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平均通过率只有8.75%

司法考试难度还在于——司考大军中不少人是在职司考,也有大批人是辞职司考,半年工作,半年失业准备司考。这是一项无法用三言两语形容的考试,只有经历过的朋友才能体会它给无数考生带来的辛酸和痛楚。这个繁重而冗长的工程使得许多毕业生必须放弃找工作的机会,在在职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也会放弃工作专心复习备考。

最大难度在于——司法考试主要因为涉及复习范围巨大,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浩如烟海,并且每年会出台一些法律,修改一些法律,(其中包括新增和修改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复习的难度。这些年又潜移默化的涉及到成名学者的学术观点,另复习的方向难以把握。所以报考的人和没报考的人都觉得司法考试有难度。

2017年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前几年只有7%左右,这些年有所提高,也只是在10%-15%左右。

综合来看,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还是比较低的,也就是大概10个参加考试对的人里面可能有1个人顺利通过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但是要是下定决心要考司法考试的话,就一定要努力,不要灰心哦!相信自己一定能行!

另外要是要自考的话,关于教材和老师的选择,网上有很多深度好文,大家可以自行参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五金公司发明了一种抗压轴承,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将该项专利分别给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

A.在L国购买由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改进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用于某五金公司的抗压性能实验
D.在L国未经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安装该抗压轴承的L国货船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专利侵权行为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选项A、B对应第1项的“专利权耗尽原则”,选项C不符合第4项的“非商业使用原则”,该原则仅限“使用”,不包括“制造”,选项D对应第3项的“临时过境原则”。故本题答案为C。

关于共同犯罪,以下正确的是:

A.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侵害丙,造成了丙的死亡。由于二人故意的内容不同,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B.甲(17岁)为乙(15岁)放风,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由于乙未满十六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责任,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聚众犯罪的参加人数众多且行为人之间有着共同的故意,所以聚众犯罪必然是共同犯罪。
D.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非实行犯也可能是主犯。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各参与人的责任,不会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A:依据命题人所提倡的行为共同说,共犯之间不要求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只要有具备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与责任无关,因此,有责任能力人与无责任能力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C: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必要的共犯,处罚的是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另一类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的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是2人以上的,则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只有1人的,就不是共同犯罪。因此聚众犯罪并不必然是共同犯罪。 D:主犯与从犯的划分,主要是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以是否是实行犯来划分的。

甲向女青年乙赠与10万元以后,欲强奸乙, 乙随手捡起手边的榔头,敲向甲的头部以自卫,使甲成 痴呆。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下列表述错误的 有:( )
A.甲的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B.甲的监护人不享有撤销权
C.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6个月内行使
D.甲的监护人欲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赠与人的监护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只有受 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亊行为能 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曰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受赠人乙的行 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违法性,故赠与人的监护人不 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有( )。

A.代表了3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
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
C.代表了4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
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
E.代表了52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中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E中债权人没有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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