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0年应届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湖南省2020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信息你了解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相关的信息,还不知道的话就快看看吧!

根据司法部公告(第11号)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现就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请

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 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0年8月10日9时至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或湖南省如法网(http://www. rufa.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口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内地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19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8月24日至28日期间,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公布的地点和有关防疫防控要求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申请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港澳居民还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四)与本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验后退回。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机关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各市州司法局咨询电话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7月30日

附:各市州司法局咨询电话

长沙市司法局:0731-85409819、85409817

衡阳市司法局:0734-8192280

株洲市司法局:0731-28685353

湘潭市司法局:0731-58224405

邵阳市司法局:0739-5325762

岳阳市司法局:0730-8217543

常德市司法局:0736-7760039

张家界市司法局:0744-8301720

益阳市司法局:0737-4225647

郴州市司法局:0735-2366632、2366626

永州市司法局:0746-8511165

怀化市司法局:0745-2712723

娄底市司法局:0738-8311696

湘西州司法局:0743-8750586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信息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

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选项A);(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B)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选项D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选项D);(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
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
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答案:D
解析:
【考点】引渡;国籍的丧失【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题干中高某回国并未定居国外,且未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故高某仍应具有中国国籍。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故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二)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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