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了解!2021年广东司法考试报名费用

发布时间:2021-06-11


各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通道都已开启,最近有很多同学在咨询广东地区的法考报名费用,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同学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广东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24日18时

二、报名费用

广东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86元/人/卷,两卷共计172元/人。

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8时。因报名系统平台原因,反馈报名交费状态会出现延迟情形。如报名人员确已支付成功,报名平台仍显示“未交费”的,请耐心等待48小时后重新登录报名平台查看。仍无法解决的,请电话联系报名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局考试机构。

三、报名入口

2021年法考报名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四、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准备报名的同学一定要提前备好所需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官网进行报名。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
解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A选项,考查出票人禁转背书。出票人记载 “禁转”的,此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 的,背书行为无效。《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所以,A项张某的背书是无效背书,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B选项,王某的行为是分别背书,也是无效背书,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 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C选项,吴某的行为是期后背书,由吴某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36条规定: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D选项正确。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 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

A.甲复制乙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B.丙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乙的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且丙证明了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了商品的提供者
C.未经商标注册人乙同意,丁更换了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
D.戊擅自制造乙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卖给第三人庚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因此选项C是“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又投入市场”,不构成侵权。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B.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C.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D.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首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起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所以当事人肯定有规避法律的故意,故A选项正确。静态连结点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法律规避只能改变动态连结点,故B选项错误。《民通意见》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法律规避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滥用冲突规范,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而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过程,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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