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黄金考点

发布时间:2021-05-08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很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考点十分感兴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民诉法黄金考点的相关内容,不要错过!

一、处分原则

一审判决限定于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审理限定于上诉请求,再审审理限定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但是,当事人的相关请求违反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符合倒置规则的,适用倒置;不符合倒置规则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所谓“谁主张”指的是主张积极事实(而非事实的不存在)

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注意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

四、一事不再理

即重复起诉不受理。构成重复起诉的三大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书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选择原审;小额诉讼程序的生效判决,只能选择原审)。

六、案外人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救济方式:异议与原判有关的,申请再审;异议与原判无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因为三撤是再审制度的变种,故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两条途径只得二选一。

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都有确认权,但法院优先: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决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民诉法黄金考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今年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们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学习中固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B
解析:
【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的辅助器具包括( )。

A. 假肢
B. 矫形器
C. 假牙
D. 配置轮椅
答案:A,B,C,D
解析: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为原告。

A.全体合伙人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推选的人
D.核准登记的字号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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