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甘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

发布时间:2019-07-18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初审机关受理申请,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并在《受理单》上核盖“所有材料齐全”的印章。

印章规格:50mm×15mm,字体:宋体小二号加粗,蓝色印油。

5.初审机关在申请受理工作场所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并指导申请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B.原告应当提供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D.原告认为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答案:A
解析:
(1)选项B: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选项C: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选项D:原告“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甲、乙、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甲原是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某步行街上拥有一套房屋。2009年10月29日,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 3年1 2月3 1日,租赁费每年3万元。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如欲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乙一次性支付房屋租赁费12万元,乐美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约定的房屋交付乙使用。


2009年1 1月20日,甲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万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即截至2010年1 1月19日,甲应还清所借款项10万元。


2009年1 1月30日,甲同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丁,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间,甲若转让该租赁房屋,该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甲若出售房屋,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丁,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12月1日,丁搬入该屋。 2010年1月1日,乙欲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时,发现丁早已入住,双方发生争议,乙三天两头找丁要求其搬离该屋,对丁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困扰。 2010年10月,丁遭遇车祸去世,其妻子戊继续在该屋居住。


2010年1 1月19日,甲到期不能偿还丙的借款,二人遂协议以该房产折价抵偿,二人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丙于201 1年5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欲将该房屋收回,遂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戊搬离该房屋。


【问题】


1.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与否?


2.如果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知晓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甲与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3.假设甲乙、甲丁的租赁合同均有效,如果乙、丁均要求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4.丙能否要求戊搬离该房屋?为什么?


5.若丁未死亡,其以甲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甲与丙的房屋折价抵偿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6.如果丁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有漏水迹象,其对该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在维修时一并对该屋进行了较大的装修,对于维修及装修费用如何负担?


7.假设甲到期偿还了对丙的借款,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戊可否向甲行使对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有效。无权处分人乐美公司的出租行为已得到甲的追认。


2.有效。丁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有效。


3.在两份协议均有效,且乙、丁均要求履行租赁合同时,只有丁能够取得实际的租赁权,因为丁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乙不能取得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但可以依法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4.可以。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房屋租赁权不得对抗房屋租赁前已经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5.不能。丁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6.维修费用由甲负担,如因维修影响丁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装修费用由丁自行负担,且甲可以要求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7.可以。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对于本案的解题思路,首先要明确一点: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权利实现上,不论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均可以得到同等受偿;同时,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每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明确了这点,一房多租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就不难判断了。



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乙委托甲代其购买彩票,且甲代乙购买彩票后并替乙保管。说明甲、乙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乙。另外,甲擅自更换乙指定的彩票号码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中越权代理,事后乙进行了追认。因此,彩票所中奖金应归乙所有。

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答案:A
解析:
《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
《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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