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

发布时间:2019-07-18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初审机关受理申请,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并在《受理单》上核盖“所有材料齐全”的印章。

印章规格:50mm×15mm,字体:宋体小二号加粗,蓝色印油。

5.初审机关在申请受理工作场所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并指导申请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详解】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甲、乙、丙的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因此,A、C、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现经占共有份额3/4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以,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答案:A,B,C,D
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2、3、23、27条。

关于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下列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基础
B.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规制
C.社会主义法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D.社会主义法限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答案:A,B,C
解析:
考查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D选项错误,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促进作用,而非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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