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适用范围扩大,这些公务员也要考了!。

发布时间:2019-01-29


2018年的8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扩大了法律从业资格考试的适用范围,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群之外,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也将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律师及公证员被吊销执业资格后的从业限制,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证书的,也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顾问公务员需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此作出修改,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为: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项修改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内在要求一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草案说明中提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年65日,司法部就曾明确提出将司法考试人员适用范围。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明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的人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准司法性质”法律人员都将纳入考试范围。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这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不得再担任辩护人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除此之外,草案还在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一项,规定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这也就意味着,被吊销执业证的律师、公证员均不能再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吊销律师资格不得再担任公证员

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

此前的律师法在第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律师的三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以及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此次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将上述第三种情形修改为:被开出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也就是说,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得担任律师。

与此相对应的公证法修改草案中,将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扩大到“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

“修改主要是针对律师不能取得职业证书以及不得担任公证员的相关情形作出补充、细化。”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婕解释称,以前的立法存在空缺,吊销了律师资格后是否能担任公证员或吊销公证员资格后是否能担任律师,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此次草案的核心,在于对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限制作了明确和规范。”武婕表示,虽然律师和公证员执业内容不同,但都是司法队伍中重要成员,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相似,不适合做律师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可能也不适合当公证员。同理,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资格可能也不再适合做律师。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制宪权和修宪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由法国学者西耶斯首先提出
B.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制宪机关是全国人大,所以制宪机关不是临时性的
C.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利,来源于全体公民
D.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答案:A,C,D
解析:
考查宪法的修改。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述《第三等级是什么》中,首次提出属于全体公民,认为“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我国第一部社会议类型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制宪机关是宪法起草机关,而不是全国人大。ACD选项都正确。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普通合伙人不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

A:丁在签订合同时,因为疏忽大意,未查验对方的合同专用章及相关单据,致使合伙企业被骗10万元
B:甲缴纳部分出资后,便寻找各种借口迟迟不缴纳余款
C: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丙因赌博欠有巨额债务,债务已经到期但丙无力偿还
答案:B,C,D
解析:
【考点】退伙事由。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只有A项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才可以被其他合伙人除名。因此,本题应选B、C、D三项。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下列选项属于此种基础的有、()

A、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
B、宪法规定的内容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
C、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D、宪法效力具有直接性
答案:A,B,C
解析:
宪法正当性基础包括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故ABC项应选。D项不是宪法正当性的基础,而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后而产生的效力,故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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