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陕西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31日、11月1日和11月28日举行。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人员健康。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陕西省疫情防控实际,现提醒广大应试人员自觉遵守以下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1.严格健康状况监测。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客观题考试10月17日,主观题考试11月14日)起,每日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完成信息填报。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试报名地司法局报告,并进行核酸检测。

2.认真签订健康承诺书。10月21日至10月30日,11月23日至11月27日,应试人员须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同上)进入报名系统,仔细阅读并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未签订承诺书的将无法打印准考证。

3.严格遵守考场防疫规定。应试人员考前应尽量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赴考点出行时,须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个人防疫物品,注意选择安全卫生的环境就餐、住宿。

应试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前到达考点,接受健康码查验、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且健康码为绿码的,方可进入考点。健康码非绿码的应试人员,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报告。

应试人员考前入场和考后离场阶段,均应佩戴口罩。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低风险地区的应试人员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非低风险地区、隔离考场的应试人员要全程佩戴口罩。

应试人员入场和散场时要按考务人员的指引有序进入和离开,保持间距1米以上,不得造成人员聚集。

4.严惩瞒报谎报行为。应试人员隐瞒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区所在地政府有进一步疫情防控规定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陕西省司法厅:029—87293976

西安市司法局:029—86786813

宝鸡市司法局:0917—3260867

咸阳市司法局:029—33575924

渭南市司法局:0913—2930676

延安市司法局:0911—2211312

榆林市司法局:0912—3426189

汉中市司法局:0916—2626140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14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或哪些机关有权处理县与县之间行政区域边界争端?() ,
A.县人大常委会 B.县人民代表大会
C.县人民政府 D.县民政部门

答案:D
解析:
。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的要素;法律规则的分类;法的适用;法的特征;法的可诉性;法的作用【详解】法律适用的过程,即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者法律结论,实质上就是法律推理过程。要适用法律,要得到一个法律结论,必然需要进行法律推理。因此B项错误。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通常都属于不确定的指引。所谓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如何如何,表明人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选择范围,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确定的指引,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故AD正确。本法条是关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规定,显然反映了法的可诉性,故C正确。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 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
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
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
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
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

答案:
解析:
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
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
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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