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青海法考A证、B证、C证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2-13


想要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就必须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证书。这个证书是由国家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是从事法律行业的必备证书。那么,青海的考友们知道法考证书分为几类吗?执业范围又是哪些吗?不知道没关系,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这就带你看下来!

首先,法考证书分为3类,A证、B证和C证。根据证书类型的不同,执业范围也是有所不同。

1A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且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职业资格,颁发A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全国执业。

2B

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职业资格,颁发B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3C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职业资格,颁发C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其次,青海2020年法考放宽地区可参考2019年的放宽地区。即,除西宁市四个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以外的所辖41个县(市、区、行委)

最后,法考证书类型可以进行升级!由于2018年法考改革,不可以通过考试获得B类证书,但在2018年之前获得的B类证书仍然有效。这也就是说,升级途径主要是C类证书变为A类证书!而B类和A类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不用进行升级!

更具体的来讲,就是:

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考生不用再次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所以,青海的考友们看明白了法考证书类型是怎么一回事了吗?而且青海地区还属于法考分数线放宽地区哦!这等好机会,青海的考友们真的不考虑参加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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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

★★ 买卖双方商谈一批玩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FOB和CIF相比,下述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项?()
A.在CIF条件下,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和运输费用;而在FOB条件下,货价中不包括保险费和运输费用
B.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在FOB的条件下,卖方负责支付运费与保险费
C.FOB下只要买方按时开出信用证,卖方即无取得相关单据的风险
D.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

答案:A
解析:
。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对,B错,CIF包含了运费和保裣费由卖方支付,而在FOB中卖方不负责运输和保险。C错,FOB下即使买方按时开出信用证,卖方也可能面临不能取得相关单据的风险。D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是相同的。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诈骗罪、逃税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第201条和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逃税罪要求:(1)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2)行为特定化为:①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③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特指出口退税款)。黄某的电气厂因为虚报年检材料(注意:年检材料不是报税材料),加上朱某的滥用职权而得到退税的待遇,黄某和电气厂并没有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也没有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得到了退税款,但不是第204条第2款所要求的“出口退税”,所以不能满足逃税罪的行为构成。因此关于逃税罪定性的ACD项都是不正确的。但是黄某在年检材料上作假,是获得国家退税的原因,因而可以成立捏造事实,使得税务机关误以为真而处分国家财产的诈骗罪。因此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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