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西藏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考生:

为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人员安全,根据《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实际,现提醒广大考生自觉遵守并执行以下各项防疫要求。

一、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

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即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考试日14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认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二)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三)确诊病例密切接者隔离期未满的;

(四)考前14天有境外或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六)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或未出具三级甲等医院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

(七)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一)考生在进入考点前,应通过“微信”、“支付宝”APP“防疫健康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填报个人健康信息、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属于需要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的人员,要携带好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诊断意见)。

(二)建议考生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

1.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准考证、“防疫健康信息码”,并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防疫健康信息码”为绿码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

2.现场测量体温异常的考生,先进入临时隔离观察点进行短暂休息,经再次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考场;仍显示异常者,须于考试当天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并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作出决定。

3.考生须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考生在进行人脸识别时须摘下口罩。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在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入场和散场时要按考务人员的指令有序进入和离开,不得拥挤扎堆,人员间距保持1米以上。

4.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高于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及时向考场监考人员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可以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研判认为不能继续参加考试的,考点总监考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三)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因谎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文件执行。考区所在地政府有进一步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0891-6285756  6285672

拉萨市司法局

0891-6337825 6360605

日喀则市司法局

0892-8824337

山南市司法局

0893-7821814

林芝市司法局

0894-5822751

昌都市司法局

0895-4824214

那曲市司法局

0896-3820111

阿里地区司法处

0897-2901030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0月15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1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


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


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答案:B
解析:
【考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4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甲在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30万元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A和选项C均免除了有限合伙人甲的责任,因此是错误的。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认为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是错误的。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 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 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 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 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 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 是委托关系 . .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 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 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 人,但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 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 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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