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型题量总结

发布时间:2021-03-11


各位考生清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和题量吗?还不了解的小伙伴们先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仅供参考)

一、2018法考客观题由原来的3卷变为2卷,450分降为300分。客观题考试题型依然不变,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以及不定项选择题。各题型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二、客观题:

(1)客观题考试题型:

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2)客观题分值分布:

客观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两张试卷,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各为150分,总分300分。

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共50分;

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100分。

三、主观题:

(1)主观题考试题型:

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

(2)主观题分值分布:

主观题单独为一卷,分值为180分,考试时长240分钟。主观题考试由原来的150分增至为180分,分值比重加大。

下面也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考试的知识点:

四、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里的“经济”主要指特定社会的生活方式,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统一。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被称为经济基础。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由经济基础决定。当经济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时,法律必须随之变革。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内容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被害人甲是某小区的居民,一天晚上,甲在小区内散步,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调戏一名少女,便上前制止,并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三名男子见状,急忙抢走甲的手机,然后乙和丙对甲拳脚相加,乙和丙的同伙丁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但是一直在为同伙鼓劲,最后,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在甲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救少女急忙拨打110报案,并打电话找医院急救,但甲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早上死亡。公安机关两个月后将乙、丙和丁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乙19周岁,无业青年,一直靠父母养活;丙为市建筑公司工人,20周岁;丁为失学青年,17周岁。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是由于乙匕首刺中心脏所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乙、丙、丁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丙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
A:乙某的父母
B:被救少女
C:丙某的遗产继承人
D:丁某的父母
答案:C,D
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可见,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乙某、丙某的遗产继承人及丁某的监护人,故C、D项正确。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项。

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
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 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 一犯罪构成。
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 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 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立即采取监管措施,责令调整该银行的董事和经理
B、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严重危及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的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全部业务,并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C、某商业银行机构重组期间,董事李某涉嫌将该银行巨额资产转移至瑞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出入境管理局阻止其出境
D、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经整改后已符合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观察监管效果,继续限制其分配红利,1个月后解除监管措施
答案:A,B,D
解析: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并未达到严重危及行业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不能直接采取严厉措拖,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不能责令停止全部业务,所以B选项不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D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C选项正确。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
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A.县矿产局 B.镇政府
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 D.县政府

答案:C,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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