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与缴费

发布时间:2019-07-18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考试费80元。

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致人死亡,即使行为时甲只应当预见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也要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不懂外文的甲虽然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的外文书刊,但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甲虽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但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
C:虽然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如果甲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没有犯罪故意
D:甲、乙是某建筑工地工友。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甲猛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脑震荡,引发脑血栓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考点】罪过的认定。详解: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选项A中如果甲在行为时只应当预见到(即只能预见到)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其在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过失,那么即使客观上其行为致人死亡,甲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的结果属于甲无法预见的结果,因此甲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故,选项A错误。选项B: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但其已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外文书刊,在主观上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选项B正确。选项C: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态。甲由于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甲就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因此没有犯罪故意。选项C正确。选项D:《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与乙是工地工友,甲应当预见到在工地上猛推乙可能会对乙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甲属于过失犯罪,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钱某不属于购买和使用高压锅的“消费者”,因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故B项说法正确。如果高压锅不是缺陷产品,系赵某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害,则生产者没有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该条规定并不是销售者——商场的免责事由,故D项说法错误。

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
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王某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 并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履行完毕。协议生效1个月后,李某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就李某违反协议的行为,王某可向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鉴于李某的行为违法,法院可以主动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C.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D.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会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答案:A,B,C
解析:
就李某违反协议的行为,王某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选项A错误。法院不可主动恢复对原判 决的执行,只能依申请恢复执行,选项B错误。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执行的是以前的生效文书,选项 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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