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安徽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考生:

为做好安徽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安徽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考前14天,应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从10月17日开始,请各位考生每日登录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完成健康状况填报,并在10月21日至3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二、全体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请各位考生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正常参加考试。

三、考试日前14天内,请考生务必不要到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前往人群流动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场所聚集。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的考生,参加考试时,应持有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最好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

五、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的防疫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每科考试前,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主动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须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七、经现场测温,体温低于37.3℃,“安康码”为绿码的,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5.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6.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九、进入考场进行人脸识别拍照时,须摘下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自行选择是否佩戴口罩。隔离考场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交卷离场时须佩戴口罩,听从考务人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和相互交流,人员要保持1米以上间距,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考试期间如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现场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疾控专业人员现场进行个案预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防控处置。

十一、所有送考、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十二、考前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应试人员健康数据对比筛查,如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考区公告和考点告示。

十四、各考区咨询电话

合肥 0551—65626278

淮北 0561—3053671

亳州 0558—5606700

宿州 18055727618

蚌埠 0552—2042867

阜阳 0558—2261644

淮南 0554—2795020.2795028

滁州 0550—3808286.3030024

六安 0564—3622018

马鞍山 0555—2426316

芜湖 0553—3878961

宣城 0563—3023962

铜陵 0562—2833313

池州 0566—3385030

安庆 0556—5701523

黄山 0559—2355357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元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答案:D
解析:
【 解析】D。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约束力通常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公司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从事与外部第气人的交易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具体约束),则通常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所以D项正确。AB选项都认为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该判断正确;但《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AB项错误。
C选项认为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明显不符合题 干所描述的事实,不正确。

下列情形中不适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有:()
A.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但甲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
B.被告行政机关对殴打乙的公民甲处以200元的罚款,乙认为处罚较轻,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甲对其的侵权赔偿问题
C.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违法,乙同时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
D.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甲进行刑讯逼供,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答案:A,B,D
解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其特点是:(1)原告是经行政机关裁决权属纠纷或民亊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也可以提出重新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3)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A项错在行政诉讼已经结束,而且确认合法,所以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B项错在被告行政机关对甲的罚款不属于行政栽决。D项错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被告不应该是行政机关,本项是行政赔偿诉讼。

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答案:C
解析:
律师同时为委托人的亲友,信任关系更好建立,自然可以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故排除A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此规定,既然委托人知悉且同意,故仍可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排除B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据此,C项应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根据该规定,应排除D项。

关于互易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A.是以物易物的实物直接交换合同,一般无需支付价金
B.是双务、有偿合同
C.是诺成合同
D.一般是不要式的,但不动产互易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并办理登记自己手续
答案:A,B,C,D
解析:
互易合同指当事人以货币之外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合同。属于诺成、非要式、有偿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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