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10-10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安徽黄山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快来看看吧!

1.考生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并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2.考生应从考试前14天开始,即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并登陆司法部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在准考证打印页面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准考证才能成功打印。

3.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4.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5.考试期间,考生应自备口罩并科学佩戴口罩。考生需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

6.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并接受体温检测。如发现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考生,需经卫健委及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通过指定通道进入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7.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由卫健委及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对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立即转移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8.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

9.考生需认真阅读本须知,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名誉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民法通则》第100条、101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本题中,杂志社未经张某同意用作杂志封面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杂志社捏造张某与照片中小女孩为母女关系,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杂志社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对张某隐私的披露,不存在侵犯张某隐私权的情形,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下列哪些刑事赔偿决定、复议决定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B.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C.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限没有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复议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D.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的效力低于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法律效力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22条。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奶牛买卖合同,约定2005年10月1日王某将自家的10头奶牛全部交付给张某。2005年9月30日,其中一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牛。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小牛归王某所有
B:小牛归张某所有
C:小牛由王某和张某共同共有
D:小牛由王某和张某按份共有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该条规定,小牛在交付之前出生,应归王某所有,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权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生股权转让,应相应修改股东名册
E.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经董事会批准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选项A正确。(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3)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E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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