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事项告知书,快来了解一下吧!

各位应试人员:

为切实做好江苏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办通[2020]76号)和《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司通[2020]26号)的部署安排,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现就江苏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即应试人员应自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前14天内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人员接触史、有疑似症状等情况的;考前14天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过核酸检测的;共同居住家族成员中有以上情况的。

应试人员如为尚未治愈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正在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集中隔离或救治,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二、严格遵守考点疫情防控规定。应试人员进入考点时,须出示身份证、准考证、“苏康码”(外省人员申领“苏康码”暂不能确定到达江苏详细地址的,可暂填考点学校地址,待详细地址确定后,自行更正),接受体温测量,并同时接受入场考务安全检查。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C) 且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苏康码”显示为绿码的应试人员,方可进入考点。“苏康码”显示为非绿码的应试人员,须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肺部CT结果等医疗检验材料,并经考点防疫副总监考依据本地防疫工作要求综合研判后做出决定,具备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不具备考试条件的,不得进入考点考试。不能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等材料的,不得参加考试。“苏康码”显示为绿码,但经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试人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并经考点防疫副总监考依据本地防疫工作要求综合研判后做出决定,具备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不具备考试条件的,不得进入考点考试。

三、严格遵守考场疫情防控规定。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须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应试人员在进行人脸识别时须摘下口罩。低风险地区的应试人员在进入考场前和离开考场时须佩戴口罩,在考场就座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非低风险地区、隔离考场的应试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应试人员入场和离场时须按考务人员的指令有序进入和离开,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四、严肃处理瞒报、谎报行为。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的相关承诺,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以及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入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务请广大应试人员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积极配合考点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脸识别,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

考区所在地政府有进-步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各考区咨询电话:

南京: 025-83226021、83617290

无锡: 0510-81822170、81822171

徐州: 0516-80801289

常州: 0519 -86636821、85588505

苏州: 0512-65125021、65210295

南通: 0513-59002216、59002218

连云港: 0518-85318033、85318106

淮安: 0517-83680216

盐城: 0515-69083702、86663702

扬州: 0514-87313873

镇江: 0511-87055261

泰州: 0523-86197899、0523-86197822

宿迁: 0527-84362654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13日

今天的内容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8年9月2日,刘某在天猫网站上某酒类专营店(以下简称专营店)购买一款促销产品——×××高粱酒,促销价为1257元/瓶。刘某共购买了5瓶,合计支付货款6285元。专营店在该酒详情页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刘某于9月5日收到货物后,对该款酒到底是否为有机食品产生怀疑,要求专营店提供证明该款酒为有机食品的认证文件,专营店表示无法提供。刘某认为专营店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专营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退还其货款6285元并赔偿18855元,合计25140元。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专营店的行为违反了有关产品包装的规定
B.专营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C.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惩罚性赔偿
D.淘宝应当与专营店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商品是否为“有机”食品,必须经过有关认证机构予以认定。刘某在购买案涉高粱酒时,该酒类专营店在商品详页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可以认定在交易发生时,专营店的错误标注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存在欺诈情形,AB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下,才有连带责任产生。因此,D选项错误。

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
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立案登记制与司法效率无关,故A项“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B项正确。
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应当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而非口头告知。故C项错误。
该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而非“投诉”,故D项错误。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

A.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B. 高级技术人员
C. 高级管理人员
D. 一般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
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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