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夏法考应试人员健康状况申报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状况申报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一起来看看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司法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我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将疫情防范在考场之外,确保广大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点、考场所在校园安全,确保考试不受疫情影响,努力做到让应试人员有试可考、安全参考,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健康管理 推进入宁人员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宁疫指办发〔2020〕1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宁夏考区)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健康状况申报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应试人员健康状况申报。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另外,应试人员应同时通过“我的宁夏”APP实名申领宁夏防疫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如实填报信息,确保考试当天持“绿码”参加考试。

在全国无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时暂不使用“宁考安”疫情监测评估系统;当全国出现中高风险等级地区异常情况时,宁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的方式提醒应试人员通过微信搜索或扫码关注“宁考安”微信小程序申报本人健康状况。

2.参加考试时健康码查验。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宁夏考区)的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安检区时应主动配合展示本人的健康码,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检测正常的方可参加考试。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应试人员,考试当天必须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考试期间个人防护要求。应试人员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物资,在规定时间前到达考点考场,以便有序验证健康码、测体温、人脸识别入场参加考试。考前入场和考后统一离场阶段,所有进出考点、考场的人员均要佩戴口罩,应试人员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在进入考点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考试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法治,人们众说纷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治就是指严格依法办事
B、法治首先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方略
C、法治实践在西方始于古希腊,在中国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理论的实施
D、法治与民主政治不可分离,强调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
答案:B,D
解析:
从本质上讲,法治首先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方略,是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的现代社会形态,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法治与民主相联系,因此最早只能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有:

A: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B:所有给付之诉
C: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D:所有案件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同时,《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由此可见,督促程序适用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而非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更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给付之诉是诉的种类之一,诉根据其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督促程序的适用与案件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不予受理的问题。详解: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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