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总结

发布时间:2021-04-10


准备今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都了解了具体的考试题型了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具体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同学都可以一起来看看,不要错过哦!

客观题试卷: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

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主观题试卷: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法考备考各科的顺序是什么 ?其实严格来说没有什么固定的顺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安排。下面介绍一下大部分人比较认可的复习顺序。

第一,刑法和民法,先学习刑法然后学习民法,因为刑法相对于民法结构比较完整容易建立知识体系也可以给自己增强学习的信心。

第二,刑诉和民诉,个人感觉可以先民诉后刑诉,因为民诉相比刑诉要简单一些先易后难符合我们学习的规律。

第三,行政法和商经,因为民法中有商经的基础内容,学完民法后学习商经会容易许多另外商经的分值也比较大记忆内容多所以可以先学习商经后复习行政法。

第四,理论法和三国法,一定要先学理论法毕竟它的分值还是很大的,因为对于其他法学的不错的朋友放弃三国法依旧能过客观,但是放弃理论法就很难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题型题量,大家都可以参考参考,今年想要参加考试的同学可以多关注关注当地的人事网最新资讯,同时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大家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16岁)因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乙对甲的监护人大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庭审中,如果乙认为法官偏袒甲而愤然退庭,法院应当按乙撤诉处理
B.法院传唤大甲到庭,大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应当缺席审判
C.乙诉大甲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甲故意伤害乙的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D.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不构成犯罪,对于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
解析:
A项,《高法解释》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可见,乙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按乙撤诉处理,A正确。 B项,《高法解释》第158条第2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是“可以”缺席判决,不是“应当”,B错误。 C项,《高法解释》第15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可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一定必须随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未来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C错误。 D项,《高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见,法院会先调解,而非告知另诉,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救助作业的 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的义务不包括下列的哪一 个?( )
A.以应有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B.以应有谨慎进行救助
C.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D.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答案:D
解析:
。《海商法》第177条规定:“在救助作业过 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以应有 的谨慎进行救助;(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 境污染损害;(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 助方援助;(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 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 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据此,本题D项不 厲于救助方对被救助方的义务,为本题正确答案。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本题A项是对本条第2项的直接考查,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故C选项是错误的。该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已经存在执行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记入笔录,而不能再制作调解书。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共用题干

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
A、直接故意的杀人
B、间接故意的杀人
C、有杀人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
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
答案:C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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