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本不能参加法考吗?非全日制也退出法考了?

发布时间:2020-03-06


司法考试准入门槛是否偏低一直争论很大,争议焦点在于司法考试对报名考试的本科类型和专业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也无论本科专业是否为法学,只要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迎来新一轮改革,我国首次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与“司考”相比,区别在于:

1、在内容上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2、此次改革重大变化还来自于对考生资格的收紧。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法考”的考生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背景或法律实践工作经历。

同时,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4类职业扩展到9类职业,除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的人员外还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到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但是司法部也在改革中多次提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所以关于考生关于“非法本能参加法考吗?非全日制退出法考了吗?”的疑问,那就看看法考的报名条件吧!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参加考试:

1、全日制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取得本科或以上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全日制非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好了,上面就是关于非法本参加法考等内容的介绍啦,以上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欢迎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留言。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法律解释,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B.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C.文义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
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具有优先性
D.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答案:D
解析:
。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
C: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选项不正确。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图纸不合理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所以D选项正确。

关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辩护律师可以摘抄、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合议庭讨论记录等
B、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C、辩护人认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D、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答案:A,B,D
解析:
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可见,A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见,在侦查阶段,辩护认(只能是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B表述也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可见,C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按照《六机关规定》第9条的规定,辩护认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因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

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五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其中四人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曰,王某全家委托其在老家的姑姑张某代表王某家四人对候选人孙某投了赞成票
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某县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共有选民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753人,候选人张某获得了1123张赞成票。县选举委员会宣布张某当选县级人大代表
D、某乡在进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有选民835人,张某当选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年后,张某因严重失职,被其所在选区选民提出罢免。在罢免投票中,共有735人参加了投票,有370位选民赞成罢免张某。张某最终丧失了代表资格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和乡级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选举的组织,县级选举委员会虽然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所以B项错误。C项中,虽然候选人张某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但由于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选举本身是无效的,张某也就无法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第50条规定,在罢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时,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罢免才能生效。D项中,虽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了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也超过了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但没有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是无效的,故该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见不同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