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疆兵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新疆兵团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先需要牢记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

新疆兵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21日0时起-10月30日24时截止。

二、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有的地区额外有考试须知的框,有的地区只有准考证一个框,按照要求打印就可以。

三、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

2.成功登陆司法部官网后,请点击“在线打印准考证”按钮,系统会弹出新窗口,部分浏览器为打开新选项卡, 请在新窗口/新选项卡中完成打印。

3.请使用标准A4尺寸纸张纵向打印。

4.建议使用浏览器的打印预览功能进行预览,调整合适的页边距。

5.如打印准考证时无法打印出照片请换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Tips】打印准考证温馨提示

1.建议多打印几份准考证,以免纸质版遗失。

2.考试当天不能打印准考证,也就是考生最晚10月30日要把准考证打印好,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

3.今年法考客观题分10月31日、11月1日两批考,考生要看清楚自己准考证上显示哪天考试,不要记错自己的考试时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 A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为自己指挥、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本方、对方成员的重伤、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手重一点”,对死亡结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力,在主观上也有放任,自然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正确。
B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仍对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对甲应认定为主犯。故B项错误。
CD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本题中,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故CD项错误。

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

A.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
C.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案例中的丙面对乙的无权处分,在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的情形下,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A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对于第三人善意与否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原权利人举证证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为善意,故B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据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是动产交付之时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时,而不是订立合同之时,故C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据此,当合同因违法直接无效或因受让人存在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的,第三人才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本题中,实施欺诈的不是受让人,而是无权处分人,因此,这种情形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尽管善意第三人不是为了取得货物,但是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的主张对抗原权利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故D错误。


关于行政法的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法就是“行政权力法”
B.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
C.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权能确保该权力的顺利有效行使
D.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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