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与缴费

发布时间:2019-07-18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考试费80元。

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

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
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
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
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
答案:C,D
解析:
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

某省甲市乙县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乙县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个月未得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B.郭某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C.如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郭某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郭某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
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答案: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和法院对起诉的处理。本案中的被告为县政府,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无管辖权。但郭某提起行政诉讼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4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入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乙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已经侵犯了郭某的合法财产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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