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山东日照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快来了解一下吧!
日照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日照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考试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司法部《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考试防控指南》和《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日照考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我健康监测和流行病学史申报
(一)所有考生纳入考试人员健康管理,考生应主动学习疫情防控知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实进行流行病学史申报和自我健康监测。考前14天起每天采取自查自报方式进行健康监测,填写《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于考试当日提交。对瞒报、虚报个人旅居史和健康症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考生须至少于考前14天申领“山东省健康通行码”(省内考生在“通行码申请”模块申领,省外考生在“来鲁申报”模块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可通过三种途径办理:一是微信关注“健康山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进入“防疫专区”办理;二是下载“爱山东”手机APP,进入首页“热点应用”办理;三是在支付宝首页搜索“山东健康通行卡”办理。
(三)考生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考试: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
2.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者。
3.考前21天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者,且考前7天内未提供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
4.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14天者。
5.有境外旅居史,入境满14天但未满28天,无近7天内2 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者。
(四)考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参加考试,但需纳入日照市疫情防控体系: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痰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均为阴性的可以参加考试。
2.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已痊愈或能排除传染病的,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已满14天但不满21天的,持有7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4.有境外旅居史,入境满14天但未满28天,持有7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一)除身份确认等考试需要环节,考生需摘除口罩外,考生进入考点后需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禁止佩戴带有呼吸阀的口罩)。在考点进出通道处进行身份信息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核验。
现场检测体温高于37. 3度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或发现考生身体状况异常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
健康通行码为黄、红码的考生,应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经备用通道进行身份信息核验、体温检测。工作人员需立即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其进行闭环管理,考试结束后纳入日照市疫情防控体系管理。
(二)考生进入考点时,需分流排队、有序错峰进入,保持人员间隔1米。
考生达到考场后,需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在指定考试机位就坐,不得在走廊等地逗留、学习、攀谈等,避免出现人员密集等情况。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需遵从工作人员要求,进行人员和物品消毒。考试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通知监考人员。重新进入考场的,需重新接受身份核验、人员和物品消毒等。
(四)考试结束后,考生要迅速、有序错峰离开,分散人流,避免人群聚集,不得在考点内逗留、聚集。
三、交通出行防护
考生要遵循“两点一线”出行模式,“点对点”往返住所和考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步行、骑行、私家车往返考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尽量保持与其他人员的距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减少在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时间。
四、需提交材料
考生在入场时,需出示个人“健康码”,提交《考试人员健康信息采集表》和《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不能提交上述信息和材料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更多疫情防控要求,可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方网站(http://sft.shandong.gov.cn)新闻资讯“通知公告”栏,查看《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日照市司法局
2020年9月30日
今天的内容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有人说,消费者组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政府机构,这种说法正确吗?
C、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吗?
D、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吗?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A: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终局性裁决,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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