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0年法考题型题量总结,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01-14


小伙们,你们在备战2020年的法考吗?你们对法考的题型题量都清楚吗?如果不清楚的话没关系,现在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熟知法考的题型题量能够帮助小伙伴在考场上做到沉着、冷静。知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么考,可以拥有一个较为良好的心态和比较合理的答题节奏。
客观题试卷: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
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主观题试卷: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法考备考各科的顺序是什么 ?其实严格来说没有什么固定的顺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安排。下面介绍一下大部分人比较认可的复习顺序。
第一,刑法和民法,先学习刑法然后学习民法,因为刑法相对于民法结构比较完整容易建立知识体系也可以给自己增强学习的信心。 
第二,刑诉和民诉,个人感觉可以先民诉后刑诉,因为民诉相比刑诉要简单一些先易后难符合我们学习的规律。 
第三,行政法和商经,因为民法中有商经的基础内容,学完民法后学习商经会容易许多另外商经的分值也比较大记忆内容多所以可以先学习商经后复习行政法。 
第四,理论法和三国法,一定要先学理论法毕竟它的分值还是很大的,因为对于其他法学的不错的朋友放弃三国法依旧能过客观,但是放弃理论法就很难了,下图是各科分值以供参考。



关于对待法考的心态, 对于法考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各位要合理对待它,把它当做学习过程中的一次考试不应该赋予过多的意义要不然后期压力会很大的。对于在职备考的朋友法考只是你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我们尽量做到不影响原本的生活状态开心快乐学习。
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每一位小伙伴,都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
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
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法与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选项D正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生育限制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
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

甲因外出,将自养的宠物波斯猫交由邻居乙 代管。该波斯猫平时非常温顺。在乙代管期间,其好 友丙带自己3岁的儿子丁来家做客,丁在乙家的地毯 上玩耍时被该猫突然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对 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合理分摊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致人损害的 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该损失应当由甲承担,因为甲为该猫的所有人。乙 为无偿保管人,乙无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丙巳尽 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 由乙承担。因为乙为该猫的管理人,该猫处于乙的控 制之下,应负无过错责任。丙已尽监护义务,不存在责 任分担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第 127条的规定,由甲、乙负连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 为,在此损害中,甲、乙、丙均无过错,均尽到了自己的 义务,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摊该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在 该损害事件中,丙尽到了自己的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 分担问题。乙为无偿保管人,且在该保管行为中不享 有任何利益,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基础。《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 人承担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而是一种选择责任。 要么由饲养人负责,要么由管理人负责。故由甲承担 责任为宜。因为甲是该猫的所有人,对该猫的损害负无过错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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