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辽宁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发布时间:2021-07-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报名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对于报名流程还不太清楚,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通道:

2021年法考报名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1、登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服务平台 ;

2、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阅读司法考试公告,“本人确认”,“开始报名”;

3、先选择报名地,再输入证件信息。 考生选择报名地后,将在报名地所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4、阅读报名地公告 ;

5、查看需要准备的报名材料,如果已经准备好,可以进行下一步;

6、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通讯信息、安全信息等并牢记登录密码,点击保存;

7、使用身份证号码及刚才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并上传电子照片;

8、按流程上传标准电子照片,待工作人员确认后交纳考试费后则报名成功。报名凭证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打印;

9、上传电子照片后,户籍在放宽地区,选择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考生则还需要上传户籍照片。

三、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目前正是备考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海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选项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是:

A.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公司董事长赵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
B.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C.只有海洋公司自己可以提起和解程序
D.海洋公司决定提起和解程序,则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终止
答案:C
解析:
《破产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赵大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故A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也就是说,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表决组均通过,第二,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且这些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B选项错误。 《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故C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因此和解程序终止是从法院认可和解协议时起,和解协议的执行不属于和解程序本身。故D选项错误。

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ABC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是保护生产、作业领域内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的是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本题中的事发地点是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甲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A项错误,BC项正确。
D项,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断绝了丙被别人发现从而获救的机会,这一行为积极创设了丙死亡的危险,主观上甲认识到丙死亡的可能性,客观上导致丙死亡,所以甲遗弃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

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 ~ 100题。
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A.双方可以约定由美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B.双方可以约定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C.我国判决要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
D.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

答案:B,D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A选项错误。可以约定仲裁,B选项正确。我国的判决要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申请,选项C错误。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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