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安徽芜湖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快来了解一下吧!

1. 考生应提前14天(10月17日)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考生应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2. 考生应下载打印《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承诺书见芜湖市司法局官方网站http://sfj.wuhu.gov.cn/通知公告栏,以下简称《承诺书》)。需提供一份,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承诺书》,安检时主动交给安检人员。

3. 考生应从考试日前14天(10月17日)开始,启动体温监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同时向考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核酸检测。

4. 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5.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6. 考试期间,考生应自备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在考点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建议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

7. 入场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如发现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

8. 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今天的内容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B.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D.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不得委托他人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受理和程序。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行诉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参见《行诉解释》第128~132条。

★ 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有哪几项?()
A.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
B.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

答案:C,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栽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CD正确。

吴某在某外卖APP上购买了甲酒店的“豪华餐饮套餐”,由乙快递送餐公司职员黄某派送。在骑车送餐过程中,黄某不小心撞伤路人栾某。为此,栾某花去医药费300元。黄某将餐送达后,吴某因送餐时间过长而与黄某发生口角,黄某一怒之下将吴某打伤,吴某花去医药费10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栾某有权请求甲酒店赔偿医药费300元
B.栾某有权请求乙快递送餐公司赔偿医药费300元
C.吴某有权请求甲酒店赔偿医药费1000元,黄某负连带责任
D.吴某有权请求乙快递公司赔偿医药费1000元,黄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之规定,本题中,黄某在送餐途中致栾某损害,系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黄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黄某将订餐客户吴某打伤,依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派餐过程中),依然应由黄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故C、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选项为ACD。

甲男与乙女结婚之后,共同开办了一个养猪场。从筹备到盖猪舍、购买猪仔和饲料开始喂养,一共向外借款2万元。由于没有养猪经验,小猪仔隔三差五死1头,50头猪仔最后养大出售的只有10头。虽然严重亏损,但夫妻俩仍然不死心,将卖猪的款项又买了50头猪仔饲养,结果仍然一样。更让人伤心的是,甲男在将猪送往集市上出售的途中,遇车祸死亡。关于2万元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男死亡,乙女只应承担1/2即1万元的债务
B:乙女应承担2万元的债务
C:如果乙女愿意,则承担2万元的债务;如果乙女不愿意,则只承担1万元的债务
D:如果债权人放弃全部债权,则乙女不承担
答案:B,D
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等所负的债务;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等。本题中提到的2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甲男死亡后,乙女有义务对2万元的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是一半的责任。当然,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全部债务,意味着乙女的责任被免除,即乙女就不用承担2万元的债务了。而乙女作为责任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承担或不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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