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法律证书ABC证的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04


众所周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A证、B证、C证,获取不同的证书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B证、C证的划分标准。

一、获得A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可知,获得A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以下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 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

3、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二、获得B证的要求

获取B证需要满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放宽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并且是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三、获得C证的要求

1、满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报考条件;

2、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要求;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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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达。2004年 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 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 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 (其父于200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 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 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 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 200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 200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 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9年4月8日, 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 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 承(有2名医生在场)。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 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 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 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 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问题,王锋所建的房屋6 间,虽然为分居期间所建,但仍为与刘青的夫妻共有财 产。故6间房屋应先析产,3间房屋属于刘青,3间房 屋属于王锋的遗产。而在宣告死亡判决生效时,王锋 的继承人为其母谢兰、其妻刘青、其子王达。此时其父 已死亡,不为继承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程序。 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
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
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
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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