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哪些人员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21-09-20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报名的同学也是逐年递增,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对于报考条件还不是特别清楚,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要求,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给同学们带来的司法考试报考条件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解析:
【考点】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详解】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3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选项A和B正确。【陷阱】本题一方面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记忆精确程度,如果考生能够准确记忆法条,则能够稳稳得分;另一方面,如果法条记忆不《精准,通过宪法基本理论的推理也能选出正确答案。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国这一公权力的行使者而言的。选项A和B都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范畴,选项C和D则属于私权的范畴。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和B。

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单义务【详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故选项ABC正确。卖方无权更改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选项D错误。


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 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


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 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


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


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


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C区分局在对谢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谢某出示证件。对检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经过C区分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如果谢某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相应罚款,C区分局可以在谢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应由申请人C区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受理后,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C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4.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受理C区分局的申请,但若不及时执行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5.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6.若谢某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谢某自动撤诉处理;若谢某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的执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次,申请执行人既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种是非诉行政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行政行为;其次,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生要注意的是,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要先组成合议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下列有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达协同降价的协议,侵害了本公司的市场利益,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他们之间达成的降价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举证
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本地区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从事过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下游企业收购原材料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举证,乙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举证
C.甲为某市唯一一家天然气公司,某小区72户居民起诉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在新建楼房内安装该公司制定企业生产的高价壁挂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情况,直接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构成垄断协议的证据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B选项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C选项错误,其忽略了若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例外规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D选项错误,同样忽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情形。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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