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1-11-02
海南参加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海南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海南省2021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考生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否则不能参加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各位考生分享海南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通告的具体内容。
《海南省2021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中的法考期间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和《考场规则》,诚信考试。不得有瞒报、谎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应试人员应于11月7日起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进行考前14天的每日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及信息填报。打印准考证期间,应试人员须签订健康承诺书。
三、全体考生应当提前申请“海南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考前14天起,考生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同时,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建议考生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四、考试前14天在省内的考生,考试当天的健康码为绿码(动态)、行程卡为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星号标记,并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的,可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入考点。
五、考试前14天从省外低风险地区来琼的考生,需提供考试当日前48小时内具检测资质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证明,方可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
六、考试前21天内有国内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考试当日前48小时内两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的证明。
七、考试前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落实“14+7+7健康管理措施,需提供隔离期满14天隔离点开具的解除隔离的证明,以及7天居家自我健康监测期间2次核酸检测和7天自我健康监测第7天的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证明。
八、考生为已满出院后健康随访期的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既往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考试前14天内有过发热、干咳、乏力、咽痛或腹泻等症状者,应当提供考试当日前48小时内具检测资质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证明,且健康码、行程卡均为绿码、体温正常的,方可参加考试。
九、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行程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直接进入考点;经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先进入临时隔离室短暂休息,经再次测量正常者正常进入考场,仍然显示异常者,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由考生签字确认,进入专门隔离考场。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十、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佩戴口罩(自备),在考场内严禁擅自摘除口罩(身份核验时需短暂摘下口罩),在考试过程中身体如有不适可举手报告监考员,所有考生都必须经过测温后方可进入考点警戒线内,接受测温、检查时须排队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间隔不小于1米),严禁不经过测温擅自跨越警戒线,一旦违反将按违纪处理。
十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准予参加考试:考试前14天从省外低风险地区来琼的考生,没有考试当日前48小时内具检测资质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证明的;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考试前21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和考试前28天内境外来琼返琼者;处于出院后健康随访期的病例,以及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健康观察期、日常健康监测期未满者,均不得参加考试。界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名录,以考生参加考试前1天的国家通报为准。
十二、因疫情防控需要,以上有关要求如有变化,我们将在海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发布,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以上就是海南法考主观题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考生要仔细阅读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做好疫情防护,要持续关注相关公告,以防有所变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拒绝
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小张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
甲乙房屋买卖纠纷案
甲大学毕业以后决定自主创业,考虑再三后选择以从事服装生意起步,由于资金不足,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商铺。乙是甲的老乡,在某商业地段有一房产。了解到甲的难处以后,乙主动提出将该房产低价转卖给甲,甲当即对该店进行装修,不久就投入使用并加以经营。但甲乙双方一直未就该房屋的买卖出让金达成合意,并且双方也未就该房屋的买卖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后双方关系交恶,加之该商业地段房价飞速上涨,乙反悔,遂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房屋价款尚未达成合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要求收回其房产。
甲在经营期间自行设计了一款服装并与A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A厂)协商,欲委托A厂进行制作,但甲提出由于其对该服装的样式、质量的技术要求较高,只有A厂先行制造出符合其要求的服装样品后,甲才能考虑最终委托其加工制作。然而当A厂按照甲的要求完成样品后,甲以服装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由,通知A厂终止谈判。后甲又向B厂以E - mail的形式发出要约欲订购一批服装,B厂亦以E - mail的形式作出承诺同时要求双方必须于3日后签订确认书,并开始着手准备原材料,投入服装生产。 3日后,甲反悔,未同B厂签订确认书,同时,甲将在同B厂进行谈判期间获知的B厂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转手提供给A厂并以此作为压低服装价格的条件,从而导致B厂损失惨重。
甲到当地某银行存款,在银行营业厅等待期间,其装有30000元现金的手提包被一男子强行夺走,事发当时,银行内部的保安人员因为肚子疼,去了卫生间。甲欲追回手提包时,慌乱中不慎在银行门口滑倒,导致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5000元。伤愈后,甲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银行提出钱是别人抢的,且甲同银行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故银行对其损失不承担任何侵权或合同责任。
【问题】
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甲乙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异议,但乙于2003年自丙处购得该房后,二人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一直登记在丙的名下,该事实对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3.若乙当初提出将该房屋赠送给甲,甲接受赠与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来乙提出撤销该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甲终止同A厂之间的谈判,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5.对于B厂的损失,B厂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银行提出其对甲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正确与否?
1.成立。因为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出卖人乙已将房屋转移至甲占有,依法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同时买受人甲也予以接受,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已经成立。
2.有影响。由于未办理过产登记,乙实际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丙行使追认权以前,甲有权进行催告,或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
3.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本案中甲虽实际占有该房,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即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乙依法享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4.不应当承担。因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其终止谈判并没有违反诚信原则,A厂投入的成本属于正常商业交往中的成本投入,甲对此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6.不正确。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考生要牢记该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不能生效、可撤销的确认无效情形,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那么受损害方完全可以基于合同而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在事实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最后,还要注意区分缔约过失行为和市场主体的正常交往、谈判行为,在进行生意交往中基于正常的商业投入而产生的生产成本不能归人当事人的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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