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的考试方式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2-03-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大部分的法律工作人员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近年来参加法考的人越来越多。大家知道法考的考试方式和要求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法考的考试方式和要求,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考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考生必须通过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的客观题考试才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的主观题考试。

客观题考试的方式和要求如下:

法考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主观题考试的方式和要求如下: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法考考试方式和要求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结婚多年未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
考点:离婚制度
讲解: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项不当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 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的请求不符合《婚姻 》第46条的任何一项,D项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甲歌手与乙剧场签约10月1日在乙剧场独唱音乐会,双方约定乙剧场应在9月27日向甲歌手支付预付款10万元。9月25日甲歌手喉咙发炎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甲歌手在一个月内不能演唱,因此,甲歌手要求剧场推迟演唱期限,乙剧场不同意并私自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剧场在9月27日可拒付10万元预付款,该拒付行为属于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的演唱合同,因为甲歌手预期违约
C.乙剧场因为该场音乐会所支付的费用未约定的,无权要求甲歌手赔偿
D.乙剧场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债权让与
答案:A,B,D
解析:
。本题A选项中,因甲歌手不能在10月1日进行演唱,乙剧场据此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乙剧场交付预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方),故A选项错误。因甲歌手到期履行不能,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之间的演唱合同,该解除理由是履行不能,而非预期违约(甲歌手无过错)。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因甲歌手的行为非违约行为,乙剧场因此所支付的费用为由约定的物权向甲歌手索赔,故C选项正确。乙剧场将对甲的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合同转让而非债权让与,合同转让应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BD。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0年6月9日偿还。到2010年11月20日,甲尚未偿 还。乙将对甲的10万元债权转让于丙,债权转让通知于2010年12月30日到达甲。2012年 6月10日,丙向甲主张W万元的债权,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柜绝向丙还款,因为乙转让债权未经甲的同意
B.甲无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和甲是连带债权人
C.甲有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对甲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D.甲无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对甲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债权转让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因此,A项错误。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 债权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权人。本题中,己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与丙,丙取代乙的债权人地 位,乙不再是债权人,因此,B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 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本题中,乙将债权转让于丙的通知于2010年12月30日到达甲。因此,诉 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2012年6月10日,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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