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罪数

【答案】A

【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不消灭
B.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年满18周岁的,原监护人仍然可以代理其进行诉讼
C.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消灭
D.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的,无须向第二审法院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
答案:C
解析:
考查第一审委托代理权与第二审的关系和法定代理。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第一审程序结束以后,其诉讼代理权消灭,并不自然取得第二审程序的代理权。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成年的,原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自然消灭。

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B
解析:
【考点】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使用暴力并不是为了取得公私财产,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是不能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人并没有使用凶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本款规定就属于是注意规定,因此,即使没有此注意规定,出现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的情形也是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为对于上述行为,即使没有此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个选项。【陷阱】在分析此类的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法律的规定是注意性质的规定还是拟制性质的规定。注意性质的规定是指行为本来就符合某一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特别提出来提醒注意,而拟制性质的规定是指原本行为不能够成立某罪,刑法用明文规定拟定其构成此罪。因此,区分的时候,只要注意需要判断的行为根据法律原本的规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符合则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规定也不影响定罪,如果不符合,则不能够认定。

现行《宪法》经过2004年修正以后,关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答案:A,D
解析:
C项表述已被《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所修改;B项是《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2004)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D。同时,也要注意,国家对集体经济是鼓励、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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