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考点】犯罪中止有效性的例外;因果关系的判断

【答案】A

【解析】成立犯罪中止确实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有效性),但是本案属于“犯罪行为→中止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特殊构造,对此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至于最终能否成立中止犯,还取决于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确实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中止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一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就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法律意识【详解】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BCD均属于法律意识范畴,A属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范畴。

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
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
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美国宪法堪称有史以来刚性宪法的代表,其有关宪法修改的规定相当严格。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美国宪法修改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国会如遇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宪法的修正案

B.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

C.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D.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力法案”
答案:A
解析:
。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会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 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州议会或3/4 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 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B项可以通过3/4州制宪会议批准而生效,故不正确。美囯宪法所有修正案中,只有前10条才被称为“权利法 案”,故C项不正确。不存在D项中“权力法案”的说法,故A项为正确选项。

★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的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审定
B.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C.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改变和调整
D.起草行政法规时,对涉及的有关管理体制问题,起草部门应经深入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

答案:B
解析:
。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14、35、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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