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考点】自首的成立

【答案】C

【解析】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甲虽然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是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这表明甲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件,不成立自首。A项错误,不当选。

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如实供述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乙虽有辩解称其行为不是贪污,但乙还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仍构成坦白。B项错误,不当选。

自动投案不要求行为人出于特定的动机与目的,只要是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即属于自动投案。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选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符合自首的两个基本条件,成立自首。C项正确,当选。

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至少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答案:C,D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不正确。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B不正确。第478条规定:“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

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 )。

A.普通管辖
B.特别管辖
C.指定管辖
D.协议管辖
E.共同管辖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这也就是反诉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就不能叫作反诉和本诉了。这就要求本诉法院对反诉的案件应当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具有,也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以适用牵连管辖。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独立性是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也不受影响;反之,反诉也可独立撤诉,本诉同时也不受影响。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如果反诉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可能被驳回,但也有可能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所以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即由本诉的被告反诉本诉的原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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