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材料简答题(三)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6年主观题考试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警告属于训诫罚
C.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
D.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警告和拘留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法院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作法正确吗?为什么?
2.如果经法院调解,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丙拒绝签收,该调解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经法院调解,经丙同意后,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丙拒绝签收,该调解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经法院调解,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甲、乙、丙三人签收调解书后,丙能否提起上诉?
2.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因此本案中,法院调解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丙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3.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丙不能提起上诉。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 1 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 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 1 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 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
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
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
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
B.该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C.该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
D.船方只能签发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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